華仔侵權案上訴200萬
廣州一間化妝品工廠在04年初生產了一系列「華仔」牌沐浴產品,隨產品附送的贈品、包裝袋與宣傳單張在未經劉德華授權下採用了他的肖像。劉德華方面透過律師指控化妝品廠的侵權行為,他要求停止「華仔」作為產品名稱外,要銷毀印有劉德華肖像的產品與公開道歉,並提出2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。
廣州白雲區法院於05年12月審理案件,認為廠商未經許可採用劉德華肖像實屬侵權,理應承擔法律責任,但就品牌名字「華仔」這點,指出乃一元公司的註冊商標,而該公司已授權廠商使用,駁回劉德華索償200萬元的要求,並判決廠商即時停用及銷毀產品系列中印有劉德華肖像之物品,同時登報道歉。
對此判決,劉德華不服而再提出上訴,特別是索償200萬元分文未得到支持。案件上訴到廣州市中級法院,劉德華的廣州代表律師提出一直以來「華仔」是劉德華 Fans對他的暱稱,因此應該跟他的姓名一樣受到保護,未經許可而使用這暱稱也應該構成侵權。200萬元的索償是一種潛在的經濟損失,是有高知名度的明星享有的肖像收益權,是根據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而估計得出。劉德華的代表律師指這種損失是無法舉出具體證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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